回服務資訊公告

111學年度起適用-超修申請單

2022-08-01• 一般公告

1.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:「…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為25學分(不含醫學系);修讀輔系、雙主修、學分學程(含微學程)、教育學程及應屆畢業生者,得超修至32學分。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、應屆畢業生,或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,經導師與系(所)主管輔導同意者,得超修至36學分。因特殊情形超修學分高於36學分者,須另送交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專案核可後,始得修習。
碩、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,由各系(所)另定之,惟修習學分數如超過25學分者,需經系(所)主管輔導同意。…」

  2.如有學分超修情況,須填寫本「超修申請單」(需檢附歷年成績單及讀書計畫),並於完成相關行政程序簽核後送教務處審核;受理超修學分申請作業截止時間同選課錯誤更正截止日(以送達教務處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)